2020-01-14 16:27 浏览次
天津消防工程施工公司告诉您:消防系统的竣工验收是对系统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,必须按照国家标准(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)的规定严格执行。
1、一般要求
①消防系统的竣工验收,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,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,设计、施工、调试等单位参加.共同进行。
②消防系统的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:
a.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(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、手动火灾报警按钮、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等);
b.灭火系统控制装置(包括室内消火栓、自动喷水、卤代烷、二氧化碳、干粉灭火器、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);
c.电动防火门、防火卷帘控制装置;
d.通风空调、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;
e.火灾应急广播、消防通信、消防电源、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;
f.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。
③消防系统验收前,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,并附下列技术文件:
a.消防系统竣工表(见表8-5);
b.消防系统竣工图;
C.施工记录(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);
d.调试报告;
e.管理、维护人员登记表。
④消防系统验收前,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对操作、管理、维护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检查。
⑤消防系统验收前,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。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: